近日,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举办了“创新友好型税收制度”研讨会暨智库成果发布会,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,创新是关联性的,因而是整体性的,税收制度改革应整体设定路径,并确定税收制度改革的导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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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尚希表示,实现创新驱动发展,必须从整体出发。政府、市场与社会的创新是相互关联的,甚至互为因果。没有政府的创新,市场、社会的创新往往被抑制;没有社会的创新,如文化进步、理论新潮等,政府、市场的创新也没有土壤,长期看必将枯萎;没有市场的创新,经济发展就会停滞,则政府、社会的创新就会缺乏物质基础的支撑,也无法实现。
刘尚希认为,税收制度从整体上激励创新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,分配激励、市场激励、行为激励以及社会激励等。
首先,分配激励,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。宏观税负水平反映出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状况,关系到企业、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以及社会对税收制度的评价。
何为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,尚存争议,必须整体考虑。首先,宏观税负的高与低,是一个统计学问题,可观测、可计量,影响创新的条件,即“能不能”创新;其次,宏观税负的轻与重,是一个社会学问题,难以直接观测,影响创新的动机,即“值不值”创新,这与纳税人身份设定有关:是“经济人”还是“社会人”;最后,还有宏观税负的稳与变,即考虑时间因素,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还应当是稳定的,可预期的。这样,企业、创业者、投资者都能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,有利于稳定创新行为。
第二,市场激励,构建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。首先,从税收收入制度看,要紧随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完善税收制度。比如,电子商务、数字金融、共享经济等模式不断涌现,对这些新业态不征税并不会激励创新,而保护创新的举措恰恰是要通过征税营造公平和中性的税收环境;其次,从税收征管制度整体看,要以有效征管和良好纳税服务形成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;最后,从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整体考虑两者的适应性程度。税收收入制度的复杂程度决定了税收征管的难度,而税收征管能力反过来限定了税种及其模式的选择。因而应统筹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、相互协调。
第三,行为激励,基于创新行为的税收制度改革。
当前税收激励的着力点主要在于以下六个方面:第一,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激励;第二,强化产学研合作的税收激励;第三,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;第四,支持创业和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;第五,促进专利和技术转移的税收激励;第六,增加研发人员的税收激励。
但是,基于企业或个人创新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,上述做法存在众多不尽现实的隐含假定,基于理想化假设的政策设计,往往会造成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。
因此,有必要深入把握各类创新行为的特征、条件、行为策略、风险差异等,从行为主义出发,基于创新行为来进行税收制度设计。
第四,社会激励,设计有利于人力资本积累的税收制度。创新驱动发展需遵循“以人为本”的原则,即把人的素质和能力提升置于基础性地位,企业、家庭(个人)和社会是人力资本积累主体,税收制度要有利于全社会各类主体积累人力资本,包括完善促进企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,如减少企业研发人力成本,针对员工培训给予税式补贴;完善促进个人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;完善促进社会积累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,例如针对社会大众的教育、医疗机构给予税式补贴。
刘尚希认为,以上四个维度是税收制度从整体上激励创新的四个基本条件,缺一都可能产生抑制创新的公共风险,当前,创新税收激励多基于政策性优惠,临时性、被动性、特惠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多,而法定性、开放性、普惠性和主动性的制度激励少,其效果有限。
刘尚希建议,税制改革要有新理念,少搞短期性、补丁式的优惠政策,以税收法定和创新宏观环境优化为出发点,以税收收入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相互适应和协调为着眼点,将创新理念真正融入到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中去。
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
编辑 徐超
校对 刘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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